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以下简称“农加工联盟”)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的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 立
1.专业委员会是联盟依据《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章程》设立的、承担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有关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专业委员会。
2.专业委员会须遵守《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章程》,接受联盟的领导,在联盟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挂靠在可承担相应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名下。
3.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筹备
1.筹备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经农加工联盟同意,由发起人或单位向农加工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函;
(2)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3)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
(4)发起单位填写专委会筹备成立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1)专业委员会住所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挂靠单位的全套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的内容、规则、组织机构的三年规划;
3)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筹备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自本会批准筹备之日三十日内召开筹备会议,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三、组织机构
1.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至4名、委员15至21名、秘书长1名,专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1名和顾问若干名。所有专委会工作人员报农加工联盟备案。
2.专业委员会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要职责是: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5)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农加工联盟呈报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在经农加工联盟批复后,方能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
4.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应向农加工联盟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农加工联盟对会议文件及负责人人选,按规定进行审核。届内对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必须变更的,报农加工联盟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5.专业委员会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之内,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农加工联盟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四、 工作任务
1.执行农加工联盟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农加工联盟安排的任务;
2.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3.开展培训、咨询、标准建设、宣传推广、活动筹办等;
4.专业委员会经农加工联盟授权可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发展会员,会籍由各专委会统一管理。
5.专委会制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向农加工联盟秘书处备案。
五、其他
1.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人事、党务等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2.专业委员会不得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加盖印章的须向农加工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
3.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挂靠单位承担。
六、终止
1.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加工联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1)专业委员会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长期未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农加工联盟委托任务的;
(4)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2.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经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2.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项,由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秘书处
2017年3月6日